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因哔哩哔哩(bilibili,俗称“B站”)未经授权便大规模向公众提供CBA赛事视频的点播服务,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简称“CBA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向哔哩哔哩的经营者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索赔406289308.19元。
4.06亿元,据体育大生意记者了解,这是中国体育版权侵权案件中索赔金额最大的一笔,创造了我国体育版权侵权案的历史。在体育大生意记者看来,此次侵权案件的索赔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2021年《著作权法》修订后对体育赛事版权的保护力度。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版权的性质缺乏明确界定,在遇到体育版权案件时,大多数法院只能援引《著作权法》将体育赛事作为视听作品,且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低,往往由法院酌定赔偿金额,最高上限为50万元。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不仅将酌定赔偿金额从此前规定的50万元上限一举提高到500万元,而且还突出了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侵权人恶意播放他人持权的视听作品的,法院可以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这三种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再加判1到5倍给予赔偿,而此次CBA公司就主张了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为赔偿基数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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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加大了对体育版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高昂的违法成本有助于震慑各类平台长期的擦边球行为。更令人欣慰的是,2022年6月新修订的《体育法》在第四章竞技体育第5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而修订前的《体育法》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三十四条仅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一经对比,新修订的《体育法》首次明确规定要保护体育赛事的图片和音视频。但稍令人扼腕的是,新修订的《体育法》在体育赛事版权方面仅有这一句原则性规定,缺乏细节举措和惩罚规定,这意味着,未来遇到体育版侵权案件,大概率仍需要靠《著作权法》来具体审理,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根据《体育法》出台体育版权保护的实施细则。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为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合计被盗播221场比赛,CBA索赔4.06亿
据体育大生意记者核证,CBA公司经过取证发现,哔哩哔哩以点播的形式向公众提供了2019-2020赛季CBA联赛赛事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至2021年9月CBA公司提起诉讼时仍未停止。经CBA公司调查取证,哔哩哔哩网站中存在281个CBA联赛2019-2020赛季的全场比赛视频,同时包含当赛季全明星赛的全场比赛视频,以及至少416个该赛季的赛事节目集锦视频。
众所周知,在2019-2020赛季,CBA官方授权的新媒体赛事版权合作伙伴共有三家,分别是咪咕、腾讯、优酷。显然,哔哩哔哩并不包括在内。所以,哔哩哔哩提供整赛季的赛事比赛录像点播属于侵权。
鉴于哔哩哔哩是社区运营模式,而类似平台经常以“所有侵权视频均由社区用户自行上传”为由试图逃避责任,单靠这招甩锅给网友,就有不少平台逃过严惩。但CBA公司认为,哔哩哔哩网站大规模提供CBA全场比赛的点播权系主观故意侵权,且涉嫌教唆诱导网友们上传CBA赛事录像。原因有四点:
一、哔哩哔哩非常清楚传播CBA赛事视频需要CBA公司进行授权。毕竟,哔哩哔哩曾是上海男篮的冠名赞助商,也曾在2017-2018和2018-2019两个赛季与CBA公司签署《CBA联赛比赛视频授权协议》。
二、哔哩哔哩设置有专门的“CBA”标签、专区和频道,对CBA赛事视频进行推荐并建立排行榜,设置和操作CBA频道、专区的行为方式属于主动的、系统性行为。
三、哔哩哔哩网站通过举办创作活动和设置“充电计划”等多种措施诱导用户上传涉案CBA视频,应承担教唆侵权的责任。
四、哔哩哔哩有义务也有能力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但现实却是,它不仅没有制止侵权行为,反而持续至2021年9月还在推荐CBA赛事视频。
体育大生意记者查阅裁定书发现,CBA公司当赛季出售给咪咕等三家的新媒体赛事版权出售价格为每家1.7亿元,折合每场比赛的版权使用许可费为35.639413万元。哔哩哔哩被取证到的281个涉案CBA视频对应166场CBA联赛比赛及1场全明星周末比赛,总计167场比赛;416个该赛季赛事节目集锦视频总计时长2577分钟44秒,时长折合54场CBA联赛比赛;以上合计221场比赛,对应权利使用费为7876.310273万元。
如上文所言,202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即“侵权人拖恶意播放他人有权利的视听作品的,可以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这三种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再加判1到5倍给予赔偿”。所以,CBA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而主张的赔偿额为赔偿基数的3倍,即7876.310273万元×3=23628.930819万元。
此外,CBA公司还认为哔哩哔哩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由于CBA公司向咪咕等三家新媒体平台出售了当赛季的赛事版权,每家的售价为1.7亿元,而哔哩哔哩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大规模盗播CBA赛事,对其它授权平台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在客观上会影响其它授权平台通过播放CBA版权可收获的传播效果和商业变现。所以,这触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由于哔哔哩哩在前一个赛季尚且和CBA有合作,在结束合作后依旧继续大规模播放CBA赛事录像,还设立特定的CBA频道、专区等,这些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为哔哔哩哩与CBA公司仍存在合作关系,或认为其仍为CBA官方播放网站。这种故意混淆公众认知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的混淆行为。
一言以蔽之,CBA公司认为,哔哩哔哩构成独立的具有竞争法意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造成的竞争利益的损失,区别于著作权利益损失,所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CBA主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参照该赛季的版权转播许可费来计算损失,即1.7亿元。
此外,由于哔哩哔哩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涉及场次规模大,CBA公司为调查和公证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取证成本颇高,再加之起诉成本,这两项成本合计为572383.9元。综上合计,CBA主张赔偿的总金额为406861692.09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本案的一审法院,但哔哩哔哩的股东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有两点:一、本案诉讼标的额(406861692.09元)超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二、本案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审理更为妥当。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第一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额(406861692.09元)并未超出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50亿元的上限。此外,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故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符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宽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于是驳回宽娱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宽娱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并强调,本案标的额巨大,案情复杂,审理难度高,社会影响大,本案的审理对于同类案件具有普遍的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所以应由北京市高院审理更加妥当。
北京市高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由于本案收到诉状日期为2021年9月,本案管辖应根据当时的级别管辖标准确定。经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所以北京市高院驳回宽娱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维持一审原裁定,且本次裁定为终裁。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是,接下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将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CBA索赔的4.06亿元究竟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可能还需要一个旷日持久的审理、抗辩和上诉过程。但单就这一创历史的索赔金额,就足以让那些长期饱受侵权困扰中国本土赛事方长出一口恶气。
《著作权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大幅提升体育侵权违法成本
虽然CBA最终能否如愿获得索赔的4.06亿元尚且需要经历法院漫长的审理过程,但通过本案可以发现,202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这三种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再加判1到5倍给予赔偿),足以给各类体育赛事版权侵权行为更多的威慑力,最起码可以让它们在侵权之前必须掂量和评估一下利弊得失。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性质没有清晰准确的界定,所以,体育转播权在我国法律概念层面上属于事实上的真空状态,而这种真空状态无疑会让某些胆大妄为的平台敢于随便侵犯体育赛事的转播权。由于我国的法律中缺乏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规定和保护性条文,所以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大多数时间只能援引《著作权法》,即将体育赛事转播权视为一种音像作品。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在很长一段时间于滞后状态,处罚的最高限额也仅仅50万元,这种惩罚力度对于侵权方和权利方而言都有些过于鸡肋。
要知道,我国自2014年以来体育赛事版权售价一路激增,中超赛事版权曾一度高达5年80亿,NBA在中国的赛事版权价格为5年15亿美元,一旦遭遇侵权,权利方需要经过千辛万苦、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调查、取证,而最终即便获胜,理论上只能获得区区50万元的赔偿,即便再援引《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数罪并罚,顶天也只能获得数百万元的赔偿,这与之前付出的成本压根不成正比。所以,很多时候,体育版权机构遭遇侵权行为往往左右为难、无计可施。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在《著作权法》修订前的2020年,涉及到头部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侵权案件有四个。其中两个分别获赔50万元,另外两个案例,分别获赔100万元和150万元。赛事版权分别涉及到世界杯、西甲、中超。
好在,2021年《著作权法》得以系统修订。其中,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引入“视听作品”的概念,对解决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综艺节目、网络短视频的法律概念提供了重要参考。之前,不同法院对于体育赛事版权属于过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有分歧,而本次修订引入视听作品则统一了认知。
当然,最受业内称道的就是体育大生意记者在本文中不厌其烦强调的惩罚性赔偿。即,法院可以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这三种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再加判1到5倍给予赔偿。惩罚性赔偿机制无疑让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大幅提升。
2021年薪修订的《著作权法》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细则,并获得广泛好评,相比之下,2022年6月新修订的《体育法》则仍流于原则性(延伸阅读:《体育法修订大解读:体育仲裁领衔三大亮点,软法属性获继承》)。针对广大体育赛事机构关心的体育版权侵权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仅在第四章竞技体育第5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必须称道的是,这是体育法首次明确规定要保护体育赛事的图片和音视频。但客观而言,这一规定也仅仅只是一语带过,甚至连体育转播权这个概念都未曾提及。总之,在体育赛事版权如何保护方面,新修订的《体育法》缺乏具体细则,所以其保护力度或许还是不够(延伸阅读:《清华法学院教授田思源:从这六个问题剖析《体育法》对体育产业影响》)。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遇到体育赛事转播权侵权案件时,恐怕法院还是要靠《著作权法》来审理。鉴于体育版权具有行业的特殊性,所以希望有关部门早日出台《体育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更多的配套法规文件,从严从细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